台灣版 - 輕度及嚴重頭部外傷治療準則

顱內壓監測 (ICP monitoring)

原則

甲、標準程序( Standard :

目前並沒有 Level Ⅰ 的研究可提供足夠資料作為標準程序

乙、指引( Guideline

  1. 有助於早期偵測顱內之變化,以決定治療方針。
  2. 有助於某些治療顱內高壓( IICP )方式之使用,如適當的過度換氣( hyperventilation ,維持 PCO2 在 30 -35mmHg )、 mannitol 、鎮靜劑( sedation )與 barbiturate coma , CSF 引流 … 等。
  3. 有助於預測病人的預後。
  4. 適應症( level Ⅱ )
    • 1. 嚴重頭部外傷 (GCS score 3-8 分 ) 腦部電腦斷層檢查異常,如 hematomas 、 contusions 、 edema 、 compressed basal cisterns 。
    • 2. 嚴重頭部外傷 (GCS score 3-8 分 ) 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正常,但有下列二條件以上,得使用顱內壓監測:
      • 40 歲以上。
      • 肢體動作異常,如 單側或雙側肢體 動作 異常 (unilateral or bilateral motor posturing) ,如 去大腦強直、去皮質強直 、偏癱等。
      • 收縮壓 90mmHg 以下。
    • 3. 輕度頭部外傷( GCS score 13~15 分)與中度頭部外傷( GCS score 9~12 分),不建議例行使用顱內壓監測,但可依病情需要個別考慮使用。
  5. 顱內壓治療閾值( Treatment Threshold )
  6. 建議成人 TBI 之顱內壓治療閾值之為 20~ 25 mmHg ,而小兒頭部外傷之顱內壓治療閾值則為 20 mmHg 。
  7. 顱內壓監測 在國際上被列為 Guideline ,但因我國國情不同或保險因素等,建議因地域、資源分佈及其他社會因素的考量,仍可以選擇使用。

丙、建議( Options ):

©2006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