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版 - 輕度及嚴重頭部外傷治療準則

營養 (Nutrition)

原則

甲、標準程序( Standard

目前並沒有 Level Ⅰ 的研究可提供足夠資料作為標準程序

乙、指引( Guideline

  1. 經腸道或經靜脈給予之營養製劑配方:應於受傷後七天內給予含至少 15% 蛋白質之熱量來源,以維持氮平衡。
  2. 在接受鎮靜劑治療之病患,因代謝率降低,需補足靜態能量消耗量 (resting metabolic expenditure) 之 100% ;在未接受鎮靜劑治療之病患,應補足靜態能量消耗量之 140% 。

丙、建議( Options

目前並沒有 Level Ⅰ 的研究可提供足夠資料作為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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